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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408执恢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唐金凤与被执行人彭琼、周满丽民间借贷纠纷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金凤,彭琼,周满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408执恢11号申请执行人唐金凤,女被执行人彭琼,男被执行人周满丽,女申请执行人唐金凤与被执行人彭琼、周满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为300000元,目前已执行到位190000元。其余款项,2017年5月22日申请执行人唐金凤向本院申请同意将本案(2016)湘0408民初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限予以延期,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湘0408民初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当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易善凯审判员  朱 溯审判员  凌 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魏芸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