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702民初34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贺长权与代春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长权,代春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02民初3436号原告贺长权,男,1969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被告代春来,男,1974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贺长权诉被告代春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贺长权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贺长权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贺长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贺长权负担。审判员  李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