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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2民初484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4844张云清与张满郎、孙爱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云清,张满郎,孙爱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2民初4844号原告:张云清,男,1955年1月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张家港市。被告:张满郎,男,1962年7月1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通州市。被告:孙爱琴,女,1966年6月17日生,汉族,住江苏省通州市。原告张云清与被被告张满郎、孙爱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云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00元、保全费1820元合计44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 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孔维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