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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282民初89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张秀富与于林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肇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秀富,于林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黑龙江省肇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282民初897号原告张秀富,男,1966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肇东市。被告于林德,男,年龄不详,汉族,农民,现住肇东市。原告张秀富与被告于林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后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张秀富诉称,2013年3月15日在原告处借款50000.00元,双方约定月利1分5厘。该款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拒不偿还。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00元及利息35250.00元,本息合计8525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未找到适格被告,被告主体不适格,故应裁定驳回原告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秀富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广志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孟庆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