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03执446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王雅君、天津市垠钛车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雅君,天津市垠钛车业有限公司,思南天王星城市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03执4468号申请执行人:王雅君,女,1963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XX,天津沙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谭爽,天津沙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天津市垠钛车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双口镇双口工业区(安光村北)。法定代表人:李丽华,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思南天王星城市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思南县双龙大道工业区内。法定代表人:李纪星,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于2016年12月1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王雅君与被执行人天津市垠钛车业有限公司、思南天王星城市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6年11月28日,本院作出(2016)津0103民初10977号民事调解,申请执行人据此要��被执行人依生效调解于2016年11月30日前返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00元、于2016年11月30日支付自2014年5月6日起至2016年11月5日止的借款利息人民币1200000元(以本金20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于2016年11月30日之前支付自2016年11月6日起至实际还清本息之日止的借款利息(以本金2000000元为基数,安月息2%计算)、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200元。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未如期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给付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名下财产。经依法调查,本院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思南天王星城市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名下在贵州省××××新区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并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查询银行存款、机动车、对外投资信息、社保缴存信息,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亦未向本院提供相关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无须采取其他查控、处置措施,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梁 进代理审判员 张 宋代理审判员 李 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张文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