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82执125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励帅帅、陈洁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励帅帅,陈洁,陈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82执125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励帅帅,男,1990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建国,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陈洁,男,1991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现在浙江省南湖监狱服刑。被执行人:陈超,女,1990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本院在执行励帅帅与陈洁、陈超(2016)浙0282民初10010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陈洁、陈超应归还申请执行人励帅帅借款210000元及自2016年10月9日起的利息。经本院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陈洁、陈超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未能受偿,故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另被执行人陈洁、陈超应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1960元,申请执行费3050元。本院已向被执行人陈洁、陈超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 治 军审 判 员 莫 建 江代理审判员 陈 再 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施淑芳(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