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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521民初37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清水县兴盛物流开发有限公司与李斌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清水县兴盛物流开发有限公司,李斌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清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521民初379号原告:清水县兴盛物流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清水县上邽大道中小企业服务中心*楼。法定代表人:刘建新,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马宏,男,汉族,住清水县永清镇。委托代理人:王文生,男,汉族,住清水县永清镇。被告:李斌,男,住清水县兴盛建材城。原告清水县兴盛物流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斌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原告清水县兴盛物流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斌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清水县兴盛物流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36元,减半收取668元,由原告清水县兴盛物流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玉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赵琦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