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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221财保3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望奎县支行与赵德华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望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望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赵德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黑龙江省望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221财保31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望奎县支行。住所地望奎县。法定代表人:刘秀,职务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志东,男,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望奎县支行职工,现住望奎县。被申请人:赵德华,男,1985年3月出生,汉族,农民,住望奎县。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望奎县支行与被申请人赵德华申请诉前保全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作出(2017)黑1221财保31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赵德华所有的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望奎县支行帐号为xxx的存款71000元予以财产保全。申请人已提担保函。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望奎县支行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赵德华、刘某某、王某某、李某某所组成的贷款联保小组已全部履行还款义务,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望奎县支行向本院要求解除对赵德华所有的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望奎县支行帐号为xxx的存款71000元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赵德华所有的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望奎县支行帐号为xxx的存款71000元的冻结。案件申请费730元,由被申请人赵德华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安国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赵永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