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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102执52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邵新土与漯河市国土资源局行政非诉执行一案执行通知书

法院

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7)豫1102执529号邵新土:你与漯河市国土资源局行政非诉执行一案,源汇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23日作出的(2017)豫1102行审第13号行政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漯河市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在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履行下列义务:退还非法占用的910平方米的土地。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3)负担案件行政处罚罚款9100元,加处罚款9100元,申请执行费500.00元。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