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5执216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光华支行与曾雪梅、牟杨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光华支行,曾雪梅,牟杨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05执216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光华支行。负责人王波,职务行长。被执行人曾雪梅。被执行人牟杨彬。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光华支行与曾雪梅、牟杨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16)川0105民初372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曾雪梅、牟杨彬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光华支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扣划被执行人曾雪梅、牟杨彬的银行存款539015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阚能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许 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