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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881执30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平市支行、黄杰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平市支行,黄杰华,广西桂平市华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881执30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平市支行,住所地:桂平市西山镇广场街14号。负责人:潘海良,行长。被执行人:黄杰华,男,1981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桂平市。被执行人:广西桂平市华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桂平市西山镇凤凰新区。法定代表人:李标,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平市支行与被执行人黄杰华、广西桂平市华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3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黄杰华、广西桂平市华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黄杰华有银行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黄杰华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平市支行账号60×××27账户内的存款人民币6436.26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黄庆朝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曾其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