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0111民初166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王照德与李春莲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照德,李春莲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11民初1663号原告(反诉被告):王照德,男,汉族,1973年8月8日。委托代理人:张松林,安徽皖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振超,安徽皖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李春莲,女,汉族,1982年2月4日。委托代理人:潘卫东,安徽蓝雁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反诉被告)王照德诉被告(反诉原告)李春莲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双方当事人争议较大,案情较为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周文生人民陪审员  杨甫红人民陪审员  胡庆年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何 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