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11民初166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王照德与李春莲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照德,李春莲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11民初1663号原告(反诉被告):王照德,男,汉族,1973年8月8日。委托代理人:张松林,安徽皖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振超,安徽皖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李春莲,女,汉族,1982年2月4日。委托代理人:潘卫东,安徽蓝雁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反诉被告)王照德诉被告(反诉原告)李春莲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双方当事人争议较大,案情较为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周文生人民陪审员 杨甫红人民陪审员 胡庆年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何 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