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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06民初97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襄阳美溢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蒲翔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襄阳美溢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蒲翔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06民初972号原告:襄阳美溢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樊城区长征路都市花园2幢1层111号。法定代表人:刘志刚,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文忠,襄阳市明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调解,提起反诉、上诉等诉讼权利,代理执行,代领执行款物,代为签收法律文书。被告:蒲翔,男,1963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樊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闫亚琴,女,1969年2月8日出生,汉族,系蒲翔之妻,住襄阳市樊城区。代理权限:一般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襄阳美溢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蒲翔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立案审理后,原告襄阳美溢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襄阳美溢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襄阳美溢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飞审 判 员  海飞人民陪审员  周芹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 员代  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