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民终90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上海廿一客食品有限公司、苏州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上海廿一客食品有限公司,苏州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民终90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廿一客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新效路518号2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2674608813R。法定代表人:姚磊,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赖碧君、蒲剑,上海仲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苏州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彩香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813769244XJ。法定代表人:吴跃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浦学纵、张静,江苏立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上海廿一客食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苏州工业设备安装集团���限公司建设公司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2016)浙0108民初4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上海廿一客食品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上海廿一客食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未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上海廿一客食品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200元,减半收取2600元,由上诉人上海廿一客食品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系终审裁定。审判长 余文玲审判员 盛 峰审判员 张一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赵 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