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24民初15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李志洪与王宝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志洪,王宝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24民初1524号原告:李志洪,男,1988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住福建省安溪县。被告:王宝生,男,1957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住福建省安溪县。原告李志洪与被告王宝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李志洪于2017年5月25日以双方当事人自行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李志洪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志洪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李志洪负担。审判员 陈进水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郑凤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