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3401民初26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迪庆分行与聂福生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香格里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香格里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迪庆分行,聂福生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香格里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3401民初268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迪庆分行。法定代表人:海金春,该行行长。住所地:香格里拉市建塘镇建塘路*号。委托代理人:兰耀武、董淑,云南润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聂福生,男,藏族,1979年9月6日生,住香格里拉市。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迪庆分行诉被告聂福生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迪庆分行于2017年5月22日以被告已经偿还逾期欠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迪庆分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迪庆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征收为2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迪庆分行承担。审判员 刘文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谢 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