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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22财保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肖艳文、王剑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肖艳文,王剑,康站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2财保25号申请人:肖艳文,男,1979年7月19日出生,汉族,武邑县。被申请人王剑,男,1972年11月9出生,河北省丘市。被申请人康站根,男,1951年5月20日出生,汉族,武邑县。申请人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王剑、康站根名下价值500000元的财产进行查封、冻结。申请人由河北升财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因情况紧急,如不及时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王剑、康站根名下的价值5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案件申请费3020元,由肖艳文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宋俊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艳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