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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83民初39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河北黄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吕桥支行与张福恒、张齐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黄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吕桥支行,张福恒,张齐才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83民初3926号原告:河北黄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吕桥支行,住所地:河北省黄骅市吕桥镇府前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83568907975N。负责人:魏跃昌,行长。被告:张福恒,男,1982年5月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黄骅市,。被告:张齐才,男,1988年7月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黄骅市,。原告河北黄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吕桥支行诉被告张福恒、张齐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黄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吕桥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从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钰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