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24刑初1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113杜友满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灌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友满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724刑初113号公诉机关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杜友满,男,1989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住江苏省灌南县。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12月11日被灌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6日转取保候审。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检察院以灌检诉刑诉[2017]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友满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4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孙红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杜友满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9月22日,被告人杜友满因琐事与杜某店发生厮打,致杜某店轻伤。公诉机关为证实上述指控,当庭出示、宣读了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述、有关证人证言、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等证据。认为被告人杜友满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杜友满辩称,被害人杜某店受伤是事实,但系被害人先骂人、先殴打他造成的,被害人在起因上有责任,自己愿意赔偿其必要费用,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6年9月22日14时许,杜某店酒后搭乘被告人杜友满二轮电动车,后在被告人杜友满要求其下车后,拒不下车,至该镇敬老院西侧南北水泥路上时,被告人杜友满再次要求其下车未果即弃车拒载,杜某店即谩骂并与被告人杜友满发生缠打,造成双方不同程度受伤。经鉴定,被害人杜某店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杜友满为轻微伤。案发后,被告人杜友满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经本院调解,被告人杜友满一次性赔偿被害人杜某店医疗费等经济损失人民币75000元,并取得了被害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杜友满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杜某店陈述,证人周某证言,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赔偿及谅解协议书,灌南县公安局出具的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杜友满因琐事与他人发生缠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杜友满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杜友满犯罪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在案发后积极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杜友满辩称被害人在案件起因上有过错,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杜友满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同时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以对其宣告缓刑。据此,为了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打击刑事犯罪,根据被告人杜友满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杜友满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被告人杜友满的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李义春人民陪审员 戴秀英人民陪审员 祁 浩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郑 磊法律条文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2、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3、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4、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