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223民监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刘桂兰、王胜勇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尉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尉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刘桂兰,王胜勇,葛淑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223民监4号监督机关:尉氏县人民检察院。申诉人(原审原告):刘桂兰。被申诉人(原审被告):王胜勇。被申诉人(原审被告):葛淑梅。申诉人刘桂兰因与被申诉人王胜勇、葛淑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尉氏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13日作出(2015)尉民初字第81号民事判决书,向尉氏县人民检察院申诉。尉氏县人民检察院以尉检民(行)监[2017]41022300004号民事再审检察建议书向本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师玉洁审判员  霍青华审判员  石 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崔灵芝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