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223民监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刘桂兰、王胜勇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尉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尉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刘桂兰,王胜勇,葛淑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223民监4号监督机关:尉氏县人民检察院。申诉人(原审原告):刘桂兰。被申诉人(原审被告):王胜勇。被申诉人(原审被告):葛淑梅。申诉人刘桂兰因与被申诉人王胜勇、葛淑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尉氏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13日作出(2015)尉民初字第81号民事判决书,向尉氏县人民检察院申诉。尉氏县人民检察院以尉检民(行)监[2017]41022300004号民事再审检察建议书向本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师玉洁审判员 霍青华审判员 石 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崔灵芝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