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1002执86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徐玉堂、梁玉浩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玉堂,梁玉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1002执866号申请执行人徐玉堂,男,1938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住临川区。被执行人梁玉浩,男,1962年4月6日出生,汉族,浙江省新昌县人,住新昌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玉堂与被执行人梁玉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梁玉浩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徐玉堂又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该案应执行的债权本金30万元及利息,未执行的债权本金30万元及利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2015)临民初字第291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徐玉堂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廖多福人民陪审员 万园秀人民陪审员 游佩英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詹黎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