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03民初126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杜奇敏与杨恒洪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奇敏,杨恒洪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703民初1268号原告:杜奇敏,男,汉族,生于1975年2月10日,住绵阳市经开区。委托代理人:徐世富,绵阳市涪城区丰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恒洪,男,汉族,生于1958年4月8日,住绵阳市经开区。委托代理人:谢忠兴,绵阳市塘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杜奇敏与被告杨恒洪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当事人处分诉权的合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杜奇敏撤诉。案件受理费146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刘凌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黄雯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