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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703民初126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杜奇敏与杨恒洪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奇敏,杨恒洪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703民初1268号原告:杜奇敏,男,汉族,生于1975年2月10日,住绵阳市经开区。委托代理人:徐世富,绵阳市涪城区丰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恒洪,男,汉族,生于1958年4月8日,住绵阳市经开区。委托代理人:谢忠兴,绵阳市塘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杜奇敏与被告杨恒洪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当事人处分诉权的合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杜奇敏撤诉。案件受理费146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刘凌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黄雯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