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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4执11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刘民朗与刘明中王治惠买卖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民朗,刘明中,王治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4执11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刘民朗,男性,汉族,1975年12月10日出生,住所地广西合浦县。被执行人:刘明中,男性,汉族,1966年9月18日出生,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被执行人:王治惠,女性,汉族,1968年7月26日出生,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本院在执行刘民朗与刘明中、王治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依法向不动产登记、银行等单位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印志林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罗 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