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4执11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刘民朗与刘明中王治惠买卖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民朗,刘明中,王治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4执11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刘民朗,男性,汉族,1975年12月10日出生,住所地广西合浦县。被执行人:刘明中,男性,汉族,1966年9月18日出生,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被执行人:王治惠,女性,汉族,1968年7月26日出生,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本院在执行刘民朗与刘明中、王治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依法向不动产登记、银行等单位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印志林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罗 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