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03民初268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李家艳与盐城中南世纪城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盐城中南世纪城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03民初2689号原告:李某某,女,1981年7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建湖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德怀,江苏唯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盐城中南世纪城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盐城市解放南路职教园康乐小区35幢-2号。法定代表人:陈锦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忠华,该公司员工。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盐城中南世纪城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原告李某某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64元,减半收取1432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陈晓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孙 绘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