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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622民破(预)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甘肃天域生物制药有限责任公司申请破产

法院

古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甘肃天域生物制药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八条第一款,第二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古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622民破(预)初字第1号申请人:甘肃天域生物制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威市古浪县古浪镇东环路。法定代表人:阿仁增,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涨,男,1970年1月3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办公室主任,住古浪县古浪镇街东居委会河东路106号。2017年3月38日,申请人甘肃天域生物制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天域生物制药公司)以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进行破产清算。经本院审查,申请人天域生物制药公司在申请破产清算时,仅提供了债务清册、职工工资的支付和欠缴养老保险费的情况,未按规定提交财产状况说明、有关财务报告说明。本院遂于2017年4月1日、4月27日两次告知申请人天域生物制药公司补充、补正相关资料,但申请人天域生物制药公司未能提交上述资料。本院认为,申请人天域生物制药公司在申请破产时,未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要求提供相应的案件材料,以证实其已达到了该法第二条所要求的”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破产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人甘肃天域生物制药有限责任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侯万寿代理审判员  王振国代理审判员  白建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孟安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