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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982财保20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巩兴元、刘井江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巩兴元,刘井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82财保206号申请人:巩兴元,男,1965年9月17日生,汉族,住新泰市。被申请人:刘井江,男,1985年2月12日生,汉族,住新泰市。申请人巩兴元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鲁J×××××号轻型封闭货车,保全金额4万元,董士爱自愿为本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现停放在新泰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的鲁J×××××号轻型封闭货车,保全金额4万元。案件申请费420元,由申请人巩兴元负担。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马光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 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