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681民初14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范鹏、陈琳与四川恒安五洲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广汉市实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鹏,陈琳,四川恒安五洲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广汉市实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681民初1461号原告:范鹏,女,汉族。原告:陈琳,男,汉族。共同委托代理人:杨军,四川世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恒安五洲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龙素英,执行董事。被告:广汉市实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文舫,执行董事。原告范鹏、陈琳与被告四川恒安五洲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广汉市实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5月15日立案。原告范鹏、陈琳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范鹏、陈琳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黄诗珩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福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