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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02执15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黄建军与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建军,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202执15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黄建军,男,1973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颖泉区环城北路。被执行人:XX,男,1986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鼓楼办事处东城墙。本院在执行黄建军与被执行人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27日作出的(2016)皖1202民初586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执行,于2017年2月10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查封被执行人XX位于颍州区清河西路与二环路交会处香格里拉7#楼201室(证号:2010017746),因轮候查封,暂不宜处置。我院于2017年5月19日向申请人发出执行告知书,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史昌俊审判员  杨占伟审判员  谭宏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杜建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