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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2民申2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陆鹏飞、蔡丽君与陈史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申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陆鹏飞,蔡丽君,陈史嘉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2民申25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陆鹏飞,男,1957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蔡丽君(系陆鹏飞之妻),住上海市。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蔡丽君,女,1957年1月3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蔡达生(系蔡丽君之兄),住上海市。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陈史嘉,男,1987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再审申请人陆鹏飞、蔡丽君因与被申请人陈史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6)沪02民终78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陆鹏飞、蔡丽君申请再审称,陆鹏飞受房产中介邓冰冰的欺骗,误认为其与案外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已经撤销,才会与陈史嘉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故邓冰冰的欺诈行为造成了一房两卖,其是受害者。系争承诺书是为了非法目的设立的,不是陆鹏飞的真实意思表示,且系争房屋买卖合同已被确认无效,故承诺书作为从合同也应无效。陈史嘉及其家人长期在奉贤区工作生活却突然跑到宝山区购房,且从看房到签约只用了半天时间,有违常理,故陈史嘉与邓冰冰密切配合,联手欺诈。综上,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法院撤销一、二审判决,再审本案。陈史嘉辩称,其诚心购房,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并不知道陆鹏飞一房两卖,且承诺书是陆鹏飞自愿签署的。其购房前根本不认识邓冰冰,不可能和邓冰冰联手欺诈。综上,请求法院驳回再审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首先,虽然陆鹏飞、蔡丽君申请再审主张陈史嘉与邓冰冰联手欺诈,但其对此并未提供有效证据予以佐证,本院不予采信。其次,陆鹏飞和陈史嘉签订了系争房屋买卖合同,后因系争房屋出售给案外人而无法履行,陆鹏飞作为出卖方理应向陈史嘉承担责任。现陆鹏飞、蔡丽君以一房两卖系邓冰冰造成为由主张与陆鹏飞无关,该主张明显违反了合同的相对性原则,本院难以支持。再次,系争承诺书由陆鹏飞本人出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承诺内容亦未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故陆鹏飞、蔡丽君关于系争承诺书无效的申请再审理由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陆鹏飞、蔡丽君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陆鹏飞、蔡丽君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高中伟审 判 员  王泳雷代理审判员  周 晶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潘晶莹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