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13刑初2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吕东东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东东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213刑初271号公诉机关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吕东东,男,1991年3月24日出生,住黑龙江省海伦市双录乡。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检察院以金检公诉刑诉(2017)2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东东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东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2月2日21时16分许,被告人吕东东在驾驶证扣留期间醉酒驾驶辽B7Q9**号小型轿车,沿金普新区华北线由东向西行驶至23km路段(金州区三十里堡街道北乐村金宸蓝郡小区附近)时,被大连市公安局金州分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当场查获。民警现场对吕东东进行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测试结果为114毫克/100毫升。同日21时48分许,民警带吕东东到大连市普湾新区第三人民医院提取其血样。经鉴定,吕东东血液中乙醇(酒精)含量为154.83毫克/100毫升。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吕东东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故提起公诉,请求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吕东东对被指控的犯罪事实不否认。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2日21时16分许,被告人吕东东在驾驶证扣留期间醉酒驾驶辽B7Q9**号小型轿车沿金普新区“华北线”由东向西行驶至23公里路段(金州区三十里堡街道北乐村“金宸蓝郡”小区附近)时,被大连市公安局金州分局交通警察大队查获。现场对其进行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酒精含量为114毫克/100毫升。同日21时48分许,警察带吕东东至“大连市普湾新区第三人民医院”提取其血样。经鉴定,吕东东血液中乙醇(酒精)含量为154.83毫克/100毫升。另查明,2017年2月14日,被告人吕东东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并供认了上述事实。上述事实,有经过当庭举证、质证的被告人吕东东供述笔录、血液乙醇检验报告书在案为凭,亦有案件来源、抓捕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存案佐证。被告人吕东东对此供认。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吕东东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危害了道路交通安全,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危险驾驶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吕东东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吕东东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丁姣姣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 洋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追逐竞驰,情节恶劣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客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