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122民初75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杨兴福与陈忠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息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息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兴福,陈忠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息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122民初758号原告:杨兴福,男,1984年2月13日生,汉族,贵州省息烽县人,个体工商户,住贵州省息烽县。被告:陈忠智,男,1991年7月19日生,汉族,贵州省息烽县人,农民,住贵州省息烽县。原告杨兴福与被告陈忠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原告杨兴福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兴福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兴福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杨兴福负担。审判员 张 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超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