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03刑初19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杜永虎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永虎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103刑初197号公诉机关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杜永虎,男,1985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定远县人,小学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住址:安徽省定远县。2007年11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08年1月30日刑满释放。2017年1月10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2月16日经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现羁押于合肥市看守所。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检察院以庐阳检刑诉[2017]2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永虎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唐迎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杜永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杜永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的手段,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价值合计人民币28270元,属具有其他严重情节,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杜永虎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30日和2017年1月3日,被告人杜永虎驾驶电动三轮车至本市庐阳区阜阳路与涡阳路交口文一名门华府小区,通过木板搭桥至卫生间窗户、再通过卫生间窗户进入室内的方式,入户盗窃作案三起,具体如下:1、2016年12月30日13时许,被告人杜永虎至文一名门华府小区22幢楼,后通过卫生间窗户进入该楼室被害人潘某家中,盗窃35包硬壳中华香烟(价值人民币1575元)、一个足金黄金转运珠(价值人民币229元)、一枚黄金戒指(价值人民币1706元)和现金人民币约300元。案发后,上述被盗黄金转运珠和人民币88元零钱由被告人杜永虎家人退还至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扣押后发还被害人潘某。2、2017年1月3日9时许,被告人杜永虎再次至文一名门华府小区,通过卫生间窗户进入被害人程某租住的室,盗窃一台白色苹果牌IPAD(A1474型,价值人民币1326元)盗走。案发后,被盗IPAD由被告人杜永虎家人退还至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扣押后发还被害人程某。3、2017年1月3日10时许,被告人杜永虎在2室作案后,又至该幢8楼,采取上述同样手段进入802室被害人倪某家,盗窃一台联想牌笔记本电脑(价值人民币224元)、一台苹果派IPADMINI4(WiFi版32G,价值人民币2707元)、一只黄金手镯(价值人民币7931元)、一只银手镯(价值人民币145元)、两枚足金黄金戒指(分别价值人民币1703元和人民币1333元)、一枚铂金戒指(价值人民币1251元)、一条黄金项链(价值人民币5737元)、三包软壳中华香烟(价值人民币204元)、一包硬壳中华香烟(价值人民币45元)、一对足金黄金耳环(价值人民币1814元)、一条彩金项链(价值不予鉴定)、一条银项链(价值不予鉴定)、一部白色金立牌手机(价值不予鉴定)及人民币40元。案发后,笔记本电脑、黄金耳环、黄金戒指、铂金戒指、黄金手镯、银手镯、彩金项链、银项链由被告人杜永虎家人退还至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扣押后发还被害人倪某。被害人潘某、程某、倪某发现家中被盗后分别向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报案。2017年1月10日,公安民警在合肥市庐阳区万豪广场一门面房内将被告人杜永虎抓获归案,归案后其如实供述了上述盗窃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杜永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报案单、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经过、被害人潘某、程某、倪某的陈述笔录、证人张某、徐某的证言笔录、扣押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发还清单、辨认笔录、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现场监控视频、价格认定结论书、前科材料及释放证明、户籍信息、拘留证、逮捕证等证据与被告人杜永虎的供述可相互印证,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永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的手段,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28270元,属具有其他严重情节,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予以惩处。被告人杜永虎有犯罪前科,可酌情从严惩处;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案发后,部分赃物已退还被害人,可酌情从宽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主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杜永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10日至2020年1月9日止。罚金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二、对于尚未追回的涉案赃款赃物,责令被告人杜永虎予以退赔;作案工具电动三轮车一辆由扣押单位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彭举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孙娴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