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12民初169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1693吴春华与黄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春华,黄佩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12民初1693号原告:吴春华,女,1970年4月28日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永健,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佩,女,1980年2月11日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芳,江苏紫琅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吴春华与被告黄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春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600元,由原告吴春华负担。审判员 俞妙琴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顾胜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