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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12民初169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1693吴春华与黄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春华,黄佩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12民初1693号原告:吴春华,女,1970年4月28日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永健,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佩,女,1980年2月11日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芳,江苏紫琅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吴春华与被告黄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春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600元,由原告吴春华负担。审判员  俞妙琴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顾胜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