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4民初97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汪会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汪会强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C}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2017)粤0304民初9720号 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住所地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姚贵平。 委托代理人李嘉仪,广东登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汪会强,男,汉族,住址江西省九江市。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已预交),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江红虹 人民陪审员 周玉萍 人民陪审员 侯 昆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张 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