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603执恢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陈修建、徐建新合伙协议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修建,徐建新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603执恢10号申请执行人:陈修建,男,1948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濉溪县。被执行人:徐建新,男,1966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本院在执行陈修建与徐建新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于2012年1月9日作出(2011)相执字第319-2号的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徐建新原妻子孙玉侠(身份证号码)名下位于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栋××室房产(产权证号××××),现因双方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申请解除对上述房产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徐建新原妻子孙玉侠名下位于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栋××室房产(产权证号××××)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徐继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 衬附相关法律条文: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四)债务已经清偿的;(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