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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304执289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李殿文与施广乐、施开华执行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殿文,施广乐,施开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304执289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李殿文,男,1956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现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被执行人:施广乐,男,1982年4月17日出生,回族,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被执行人:施开华,男,1955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2016)皖0304民初2510号民事判决书,责令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施开华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施开华在中国农业银行62×××79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700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国勋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士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