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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16刑初2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邹光华被控故意毁坏财物罪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光华,章顺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116刑初231号公诉机关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邹光华,男,1988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肄业,住四川省中江县。2016年10月31日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双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7日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经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当日由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成都市双流区看守所。被告人章顺鑫,男,1995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肄业,住四川省中江县。2016年10月31日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双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7日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经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当日由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成都市双流区看守所。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以双检公诉刑诉[2017]1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邹光华犯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告人章顺鑫犯故意毁坏财物罪、盗窃罪,于2017年2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一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邹光华、章顺鑫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0月14日13时许,被告人邹光华与被害人朱某就房屋装修发生债务纠纷,遂邀约被告人章顺鑫携带榔头、钢钎等器具前往朱某位于双流区协和街道华府大道三段保利叶语小区X栋X号的房屋,撬门进入后将房屋内的橱柜、空调、热水器、灯具、卫浴设施、墙地砖等损坏,共计损失约40000余元。打砸后,章顺鑫将该房屋内一把白色电钻拿走。针对以上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证据以支持其控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邹光华、章顺鑫故意损坏公私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章顺鑫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邹光华当庭表示对起诉指控基本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并认罪,辩称损失金额没有4万元。被告人章顺鑫当庭表示对起诉指控基本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并认罪。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邹光华因与被害人朱某就房屋装修发生债务纠纷,遂于2016年10月14日13时许,邀约被告人章顺鑫携带榔头、钢钎等器具,前往被害人朱某位于双流区协和街道华府大道三段保利叶语小区X栋X号的房屋,撬门进入该房屋后将屋内的橱柜、空调、热水器、灯具、卫浴设施、墙地砖等损坏,被损毁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26000余元。打砸完成后,章顺鑫将该房屋内一把白色电钻拿走。另查明,1、案发后,被告人邹光华于2016年10月31日在成都市武侯区草金南路一出租屋内被公安机关挡获,并于当日带领民警在成都市天府新区第一人民医院家属楼一装修工地将被告人章顺鑫挡获。2、被害人朱某于2016年12月19日出具书面谅解书,表示对被告人章顺鑫的行为表示谅解。3、被盗白色电钻已于2016年11月1日发还被害人朱某。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的公安机关出具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邹光华、章顺鑫的到案经过,公安机关制作的搜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被告人邹光华、章顺鑫的供述及辨认,被害人朱某的陈述及辨认,证人汤某某的证言,扣押清单及发还清单,成都市双流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双价认鉴受[2016]052号价格鉴定不予受理通知书,收款收据及发票,谅解书,被告人邹光华、章顺鑫的常住人口详细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邹光华、章顺鑫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章顺鑫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章顺鑫既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又犯盗窃罪,依法应实行数罪并罚。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事实清楚、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对于被告人邹光华提出损失金额没有4万元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因价格认证中心未对被损毁财物价值进行鉴定,根据被害人提供的相关票据,证实被损毁的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26000余元,故本院对该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邹光华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章顺鑫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邹光华协助抓获同案被告人章顺鑫,系立功,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鉴于二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被告人章顺鑫取得被害人谅解,本院在量刑时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据此,根据被告人邹光华、章顺鑫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邹光华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31日起至2017年6月29日止。)二、被告人章顺鑫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31日起至2017年6月29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逾期则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 超人民陪审员 刘 芳人民陪审员 高志容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何纪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