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421刑初29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张健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健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421刑初294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健,男,1996年5月1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住嘉善县。因本案于2016年5月19日被嘉善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嘉善县人民检察院以善检公诉刑诉(2017)2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健犯诈骗罪,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嘉善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媛、代理检察员吴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健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15年8月份左右的一天,被告人张健伙同戴某1、史某、殳健伟(均另案处理)等人经事先商量,在嘉善县西塘镇大舜梦香园餐厅内,假装以“梭哈”的方式进行赌博,期间利用透视镜窥牌的作弊手段,从被害人张某处骗得人民币1500余元,从被害人许某处骗得人民币900元。2、2015年10、11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张健伙同戴某1经事先商量,在嘉善县罗星街道天益阁足道店内,假装以“梭哈”的方式进行赌博,期间利用透视镜窥牌的作弊手段,从被害人沈某处骗得人民币1000元。3、2016年2、3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张健伙同戴某1经事前商量,在嘉善县罗星街道南方嘉木茶室内,假装以“梭哈”的方式进行赌博,期间利用透视镜窥牌的作弊手段,从被害人沈某处骗得人民币5800元。4、2016年2月份左右的一天,被告人张健伙同戴某1、陈某(另案处理)经事先商量,在嘉善县魏塘街道施家宾馆内,假装以“梭哈”的方式进行赌博,期间利用透视镜窥牌的作弊手段,从被害人全某处骗得人民币2300元。另查明,被告人张健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张健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同案犯戴某1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张某、许某、沈某、全某等人的陈述,证人史某、陈某、戴某2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用设置假赌局的方式骗取公民财物,共计人民币11500元,属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其所犯罪名成立,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同案犯戴某1退出全部违法所得,弥补了各被害人的损失,对被告人张健酌情从轻处罚。为打击刑事犯罪,维护社会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健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23日起至2017年12月22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刘 颖人民陪审员 王根思人民陪审员 徐小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靳丰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