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502刑初29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杜思娴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思娴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502刑初290号公诉机关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杜思娴,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于山东省东营市,高中文化,个体业者,住东营市东营区。2017年2月17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东营市公安局东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4日被释放并被该分局取保候审,2017年5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于家中。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检察院以东区检公刑诉〔2017〕2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思娴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同年5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杜思娴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2016年12月18日0时26分许,被告人杜思娴酒后驾驶鲁E×××××号小型轿车,沿东营市东营区大渡河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与郑州路交叉路口处时,与沿郑州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此处的李某驾驶的鲁E×××××号小型轿车相撞,致车辆损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杜思娴负事故全部责任。经酒精含量检测,被告人杜思娴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70.4mg/100ml,属醉酒状态。另查明,案发后被害人李某及被告人杜思娴均电话报警,并在事故现场等候处理,出警民警至事故现场后将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的杜思娴带至医院抽血备检;被告人杜思娴归案后在侦查期间对其驾驶机动车前是否饮酒供述不稳定,但在审理过程中如实供述了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犯罪事实;其持有的机动车驾驶证准驾车型为:C1,驾驶证有效期自2014年8月5日始至2020年8月5日止;鲁E×××××号小型轿车的检验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止。上述事实,被告人杜思娴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证人徐某、丁某、张某、时某的证言,122接警记录单,查获经过,案件侦破情况说明,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理化检验鉴定报告,机动车及驾驶员信息,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赔偿协议,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均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思娴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并发生交通事故,危害了公共安全,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杜思娴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应从重处罚;案发后,被告人杜思娴即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其虽在侦查期间对其驾驶机动车前是否饮酒的供述不稳定,但在案件审理期间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其已赔偿了对方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其为可能判处罚金的执行提供了财产保证,量刑时酌情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杜思娴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被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刘树洲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杜艳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