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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25执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梁嵩郑申请执行罗改伟、李进龙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嵩郑,罗改伟,李进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325执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梁嵩郑,男,汉族,1953年2月22日生,住河南嵩县。被执行人:罗改伟,男,汉族,1970年2月17日生,住河南省嵩县。被执行人:李进龙,男,汉族,1988年6月15日生,住河南省嵩县。本院在执行梁嵩郑与罗改伟、李进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罗改伟、李进龙的房产、车辆、股权、银行存款等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李进龙有银行、房产、车辆、股权等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罗改伟有银行、房产、股权等财产信息,罗改伟有豫C52F**号奇瑞牌小型汽车一辆,本院已于2017年1月23日在洛阳市车辆管理所对其查封,目前车辆下落不明,未能实际扣押。申请执行人同意此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梁嵩郑发现被执行人罗改伟、李进龙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世敏人民陪审员  王辉辉人民陪审员  平伊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张安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