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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22民初16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李辉与谯城区大寺镇加油点、耿计科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辉,谯城区大寺镇加油点,耿计科,耿东东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22民初163号原告:李辉,男,1976年10月3日出生,住安徽省太和县。委托代理人:栾如智,安徽凯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谯城区大寺镇加油点。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法定代表人:耿计科。被告:耿计科,男,1962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耿东东,男,1989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辉诉被告谯城区大寺镇加油点、耿计科、耿东东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辉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辉负担。审判员  耿万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高慧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