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22民初16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李辉与谯城区大寺镇加油点、耿计科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辉,谯城区大寺镇加油点,耿计科,耿东东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22民初163号原告:李辉,男,1976年10月3日出生,住安徽省太和县。委托代理人:栾如智,安徽凯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谯城区大寺镇加油点。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法定代表人:耿计科。被告:耿计科,男,1962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耿东东,男,1989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辉诉被告谯城区大寺镇加油点、耿计科、耿东东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辉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辉负担。审判员 耿万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高慧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