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8刑初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陈某走私废物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淮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沭阳广来发化工贸易有限公司,陈某
案由
走私废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六条,第七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8刑初32号公诉机关江苏省淮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单位沭阳广来发化工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来发公司),海关编码:3217961253,住所地江苏省沭阳县湖东镇工业区,法定代表人陈某。诉讼代表人蒋玉婷,广来发公司股东。被告人陈某,男,1980年7月7日出生,汉族,硕士研究生文化,户籍地台湾省台中市,现住山东省潍坊市,系广来发公司法定代表人。因涉嫌犯走私废物罪于2016年4月20日被淮安海关缉私分局刑事拘留,5月26日转逮捕。现羁押于淮安市看守所。辩护人胡苏凌,江苏昊震翰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蒋玲玲,北京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江苏省淮安市人民检察院以淮检诉刑诉〔2016〕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广来发公司、被告人陈某犯走私废物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苏刑辖5号指定管辖决定书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3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淮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徐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单位广来发公司诉讼代表人蒋玉婷、被告人陈某及其辩护人胡苏凌、蒋玲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淮安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广来发公司是被告人陈某之妻蒋玉婷于2013年10月17日在江苏省沭阳县设立,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50万元,法定代表人陈某,一般经营项目包括耐火材料、化工原料及产品等。广来发公司在经营过程中,陈某作为长期从事光伏企业加工多晶硅的从业人员,在明知碳化硅滤饼属于国家禁止进口固体废物的情况下,为了牟取不法利益,于2013年11月至2014年7月间,采用将碳化硅滤饼伪报为粗制碳化硅的方式逃避海关监管,先后将台湾全安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台湾全安公司)的15票碳化硅滤饼从连云港口岸走私进口,合计3278.301吨。被告人陈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提供重要线索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公诉机关认为,被告单位广来发公司逃避海关监管将境外废物运输入境,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陈某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应以走私废物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提供重要线索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系立功,可以减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单位广来发公司及被告人陈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不表异议,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陈某将碳化硅滤饼运输入境后,绝大多数碳化硅滤饼直接从港口销售给其他公司用作耐火材料,少部分用于提取高纯度的碳化硅进行再销售,未对国内的生态环境造成严重后果。陈某主观恶性较小,自愿认罪,有坦白情节和立功表现,建议法庭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本院审理查明:广来发公司是被告人陈某之妻蒋某于2013年10月17日在江苏省沭阳县设立,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50万元,法定代表人陈某,一般经营项目包括耐火材料、化工原料及产品等。广来发公司在经营过程中,陈某作为长期从事光伏企业加工多晶硅的从业人员,在明知碳化硅滤饼属于国家禁止进口固体废物的情况下,为了牟取不法利益,于2013年11月至2014年7月间,采用将碳化硅滤饼伪报为粗制碳化硅的方式逃避海关监管,先后将台湾全安公司的15票碳化硅滤饼从连云港口岸走私进口,合计3278.301吨。具体分述如下:1、2013年11月,广来发公司委托连云港凯新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新公司)伪报品名为进口碳化硅滤饼1票,计116.934吨。2、2014年1月,广来发公司委托凯新公司伪报品名为进口碳化硅滤饼1票,计229.761吨。3、2014年1月,广来发公司委托凯新公司伪报品名为进口碳化硅滤饼1票,计116.938吨。4、2014年1月,广来发公司委托凯新公司伪报品名为进口碳化硅滤饼1票,计230.867吨。5—6、2014年2月,广来发公司委托凯新公司伪报品名为进口碳化硅滤饼2票,计654.917吨。7—8、2014年3月,广来发公司委托凯新公司伪报品名为进口碳化硅滤饼2票,计352.917吨。9—10、2014年3月,广来发公司委托凯新公司伪报品名为进口碳化硅滤饼2票,计474.106吨。11—12、2014年3月,广来发公司委托凯新公司伪报品名为进口碳化硅滤饼2票,计584.213吨。13、2014年4月,广来发公司委托凯新公司伪报品名为进口碳化硅滤饼1票,计234.206吨。14、2014年4月,广来发公司委托凯新公司伪报品名为进口碳化硅滤饼1票,计236.335吨。15、2014年4月,广来发公司委托青岛崴鸿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伪报品名为进口碳化硅滤饼1票,计47.107吨。该票货物到港后,连云港海关于7月1日决定查验。经深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工业品检测技术中心再生原料检验鉴定实验室鉴定,该票货物样品属我国目前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陈某供述,供认广来发公司主要业务就是碳化硅滤饼、回收砂、新砂、设备的买卖,既有国内买卖,也有国际贸易。广来发公司在连云港都是委托凯新公司帮沭阳广来发进口粗制碳化硅滤饼的,粗制碳化硅滤饼的供货商都是台湾全安公司,其知道碳化硅滤饼是大陆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在国内市场上就没有粗制碳化硅这个名称,而是在进出口环节才把低含量的碳化硅产品用粗制碳化硅进行申报。广来发公司进口的就是碳化硅滤饼,都是委托凯新公司向海关申报进口的。其和金某1合作之前,金某1就已经与别人合作进口相同的货物,后来其通过关系联络上金某1后,向金某1说明要进口货物的质量、工艺、特性、品质,金某1说没有问题,货物可以进口,后双方签了代理协议。由于是和金某1第一次合作,第一批货是五个集装箱,当时公司已成立,就以公司的名义与凯新公司签订了委托代理协议。后来进口业务量大,又是同样的货,都是粗制碳化硅滤饼,所以就与凯新公司签订了年度合同。进口估计有十几批。最后一批货就是被海关现场查到的,大概47吨。2、证人证言(1)证人蒋某(陈某妻子)证言,证实陈某认为做碳化硅滤饼生意可以赚钱,考虑销售需要开具发票,便和其商议决定注册广来发公司。广来发公司销售的碳化硅滤饼既有在大陆采购的,也有从台湾进口的,其中台湾供货商都是陈某直接联系,从台湾进口的碳化硅滤饼有些是粉状的,进口碳化硅滤饼通关最开始是在青岛,后来在连云港,再后来是天津。为广来发公司在连云港口岸代理进口碳化硅滤饼的公司,是陈某联系的,该公司负责人叫金某1。(2)证人金某1(凯新公司法定代表人)证言,证实凯新公司的主要业务为货运代理,其公司大概2013年底至2014年为广来发公司代理进口过粗制碳化硅。广来发公司没有进出口经营权,经过广来发公司同意,其公司为广来发公司找了泗洪宏信贸易有限公司作为经营单位,制作了泗洪宏信贸易有限公司与广来发公司的代理协议,交由广来发公司来签章回传。因为货物是从台湾发出,其找了连云港崴鸿订舱,连云港崴鸿将箱单、发票、分提单等发给其公司,连同合同一并整理后报关。(3)证人张某(凯新公司业务员)证言,证实其在凯新公司主要负责进口的单证业务,在2013年至2014年凯新公司为广来发公司代理进口过粗制碳化硅。宏信公司与广来发公司之间的代理协议,是凯新公司制作好后,交广来发公司盖章并回传。其认为凯新公司为广来发公司代理进口的就是粗制碳化硅。(4)证人金某2(青岛崴鸿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负责人)证言,证实崴鸿公司连云港分公司的业务主要是国际货运代理业务,集装箱、散货一类的国际海运及码头业务。崴鸿公司连云港分公司2013年底为凯新公司联系从台湾进口粗制碳化硅的订舱业务。此票粗制碳化硅是凯新委托其司联系订舱,一共是2个柜子,共47.107吨,货是从台湾发运到连云港的,发货人是台湾全安公司,货物在2014年4月中旬到港,到港后其公司即联系凯新公司办理换单手续,但凯新公司迟迟不去换单,后来凯新公司出问题就联系不上了。其将此情况反映给台湾崴航。后来有一个自称货主的台湾人陈先生,用山东的手机号码联系金某2,询问此批货物情况。2014年6月底7月初,此票货物接受申报,同时被海关查验送检鉴定是否为固废,金某2将情况告诉台湾崴航,并安排夏某将此情况告知陈先生。(5)证人夏某(青岛崴鸿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操作主管)证言,证实凯新公司通过崴鸿公司进口的最后1票粗制碳化硅抵达连云港口岸后,该公司出事,陈某以该票货物货主身份出面与崴鸿公司联系;陈某同意将货物报进保税区,并要求崴鸿公司以粗制碳化硅的品名进行申报,陈某还表示其进口的粗制碳化硅在有些地方会被鉴定为固废。(6)证人石某(宇骏公司物流部经理)证言,证实宇骏公司的业务是多晶硅片生产,就是用碳化硅、切割线、切削油一起对多晶硅锭进行切割,切割过程中会产生被行业内称为废砂浆的固液混合物,废砂浆经固液分离后剩下的固体部分被行业内称为碳化硅滤饼。其负责宇骏公司进出口手续办理,陈某曾向其咨询大陆可否进口废砂浆和碳化硅滤饼,其告诉陈某废砂浆和碳化硅滤饼国家禁止进口。3、鉴定意见深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工业品检测技术中心再生原料检验鉴定实验室出具的编号为20140202ZJ的《进口物品固体废物属性鉴别报告》,证明:连云港海关对广来发公司进口的“粗制碳化硅”所提取的样品,经鉴别属我国目前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4、书证(1)宇骏公司出具的书面说明、提供的陈某在宇骏公司任职期间工作周报电脑版打印件,证实陈某曾于2010年4月25日至2011年7月20日担任宇骏公司环安部主管。在宇骏公司任职期间,陈某曾负责评估从台湾绿能公司进口废砂(滤饼)至大陆进行处理,评估后宇骏公司发现大陆禁止进口。(2)广来发公司工商登记信息查询打印页面、陈某《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复印件,证实广来发公司于2013年10月17日由蒋玉婷出资50万元在沭阳设立,法定代表人为陈某。(3)陈某与张某于2014年2月12日发生的电子邮件打印件、广来发公司银行对公账户查询明细打印页面,证实广来发公司委托凯新公司通关后,因业务量比较大,便和凯新公司订立年度进口代理协议。双方约定,凯新公司为广来发公司从台湾代理进口粗制碳化硅滤饼,并保证货物合法安全到港。广来发公司以集装箱为单位,自2013年11月29日至2014年6月10日,共14次向凯新公司支付代理运费合计1557416.4元。(4)广来发公司进口相关“粗制碳化硅”的《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及报关材料、陈某与张某于2014年1月2日发生的电子邮件打印件,证实自2013年1月2日至2014年4月8日,广来发公司通过连云港口岸,从台湾全安公司进口14票、合计数量3231.194吨的“粗制碳化硅”。广来发公司与泗洪公司之间的代理进口协议被用于报关,且系陈某提供给凯新公司。(5)广来发公司进口第15票“粗制碳化硅”的《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海关查验通知单》、《海关进出口货物化验取样记录单》,证实2014年7月1日,广来发公司从台湾全安公司进口的第15票、数量47.107吨的“粗制碳化硅”被连云港海关决定查验,后被取样以确定是否为固体废物。(6)陈某与台湾全安公司副总郑宇廷于2014年7月15日至18日发生的电子邮件打印件、台湾全安公司向连云港海关提供的《生产工艺》、陈某与郑宇廷的邮件往来,证实全安公司就“粗制碳化硅”生产工艺向连云港海关作出书面说明,该书面说明系陈某所起草。(7)南京掌控通信科技公司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证实案发后侦查机关委托南京掌控通信科技公司司法鉴定所对陈某与金某1、金某2、张某等人的邮件往来进行固定和保全。认定全案的书证,还有厂房租赁协议及情况说明;恒源光伏公司提供的碳化硅滤饼加工合同等资料、瑞星特光伏公司提供的过磅本、光来发来料加工表等资料、永乐光伏公司提供的成品砂浆与回收油照片等资料、开封万盛新材料公司提供的购货合同、情况说明等资料、禹州斯地友美科英新材料公司提供的购货记账凭证等资料;场库理货记录单;广来发公司银行交易记录;淮安市公安局网安支队电子数据勘验记录;广来发公司与全安资源公司进口合同;广来发公司与凯新公司进口代理协议;广来发公司余禹州斯地友美公司销售合同;广来发公司与四川龙达公司销售合同;广来发公司与恒源光伏公司加工合同;陈某保存在电脑的固废鉴定报告及声明书、产品工艺流程等资料;陈某保存在电脑的在宇峻公司工作期间工作周报;广来发公司碳化硅滤饼进口、销售明细;陈某进口货物账款统计;青岛崴鸿连云港分公司提供的最后一票货物报关资料及公司营业执照、夏某与金某1QQ聊天记录、夏某与陈某等人邮件来往记录、夏某提供的货主“陈先生”微信号、陈某与金某1的微信聊天记录;连云港市公安局网警支队电子物证检验报告,金某1与夏某QQ聊天记录;出口货物报关单、进口货物报关单相关书证材料等证据。上列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来源合法,具有证明力,被告单位及被告人均不表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被告人陈某归案后,向侦查机关提供重要线索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该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淮安海关缉私分局出具的情报线索移交单、情况说明、南京海关缉私局情报技术处出具的线索反馈单、哈尔滨海关缉私局出具的逮捕证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单位广来发公司逃避海关监管将境外废物运输入境,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陈某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具体实施上述行为,其行为均构成走私废物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单位及被告人犯走私废物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正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陈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在侦查期间提供重要线索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系立功,依法可以减轻处罚。对辩护人所提建议法庭对被告人陈某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六条、第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单位沭阳广来发化工贸易有限公司犯走私废物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陈某犯走私废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20日起至2019年4月19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徐 俊审 判 员 胡丽芳代理审判员 于晓萍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张一夫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以牟利或者传播为目的,走私淫秽的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书刊或者其他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逃避海关监管将境外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和气态废物运输进境,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第三十条: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第三十一条: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六条:逃避海关监管,走私国家禁止进口的废物或者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废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以走私废物罪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一)走私国家禁止进口的危险性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分别或者合计达到一吨以上不满五吨的;(二)走私国家禁止进口的非危险性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分别或者合计达到五吨以上不满二十五吨的;(三)未经许可,走私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分别或者合计达到二十吨以上不满一百吨的;(四)走私国家禁止进口的废物并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第七条:走私国家禁止进口的废物或者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的数量,超过本解释第六条规定的数量标准,或者达到了规定的数量标准并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或者虽未达到规定的数量标准但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且后果特别严重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以走私废物罪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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