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22民初21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于海燕与王新宇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海燕,徐清,王新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22民初2121号申请人:于海燕,现住农安县。被申请人:徐清,现住农安县。被申请人:王新宇,现住农安县。原告于海燕诉被告徐清、王新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海燕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徐清、王新宇的银行存款或工资收入。申请人于海燕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于海燕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徐清、王新宇的银行存款或工资收入。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马宝海审 判 员 崔立群人民陪审员 王利侠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