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82民初366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邹淑芹与谢连桂、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淑芹,谢连桂,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82民初3663号原告:邹淑芹,女,1957年1月12日生,汉族,住诸城市。被告:谢连桂,男,1973年3月3日生,汉族,住诸城市。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坊子区凤凰街东首。原告邹淑芹与被告谢连桂、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告谢连桂银行存款3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谢连桂的银行存款3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