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07民初32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石家庄天星煤焦有限公司与介休市祥恒选煤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家庄天星煤焦有限公司,介休市祥恒选煤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07民初327号之一原告:石家庄天星煤焦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井陉矿区金川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7741516477J。法定代表人:李元肖,该公司经理。被告:介休市祥恒选煤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中市介休市张兰镇朱家堡村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781772506319R。法定代表人:苗光胜。本院在审理原告石家庄天星煤焦有限公司与被告介休市祥恒选煤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家庄天星煤焦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160元,保全费76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时永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谷婷婷书 记 员 李 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