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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802执128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李任飞、张凯翔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任飞,张凯翔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802执1284号申请执行人:李任飞,男,1974年11月23日出生,土家族,住张家界市永定区。被执行人:张凯翔,男,1973年5月3日出生,土家族,居民,身份证住址:慈利县,现住张家界市永定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任飞与被执行人张凯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张凯翔应向申请执行人李任飞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共40000元,负担本案执行费500元。上述款项,被执行人张凯翔至今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张凯翔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李任飞同意对该案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李任飞发现被执行人张凯翔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审判长  李永红审判员  袁义平审判员  陈良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庆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