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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281民初26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张学明与盐城恒轩船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学明,盐城恒轩船务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81民初2652号原告张学明,男,1968年1月5日生,汉族,住兴化市。委托代理人陈玉建,兴化市沙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盐城恒轩船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开放大道112号2幢308室。法定代表人:宋大红。委托代理人张兆(特别授权),男,1954年8月8日生,汉族,住盐城市盐都区,系该公司退休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丁光宏、盐城恒轩船务有限公司水路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盐城恒轩船务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学明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学明撤回对被告盐城恒轩船务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诉讼费用在调解书上予以明确。审判员  朱万全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薛 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