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403民初67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罗某与柴某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柴某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403民初670号原告罗某,女,住葫芦岛市。被告柴某,男,葫芦岛市。原告罗某诉被告柴某排除妨碍纠纷一案,原告罗某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罗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罗某承担。审 判 长 张浩月人民陪审员 卢丹凤人民陪审员 陈 凤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