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522民初283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刘玉侠与高桂琴、白志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玉侠,高桂琴,白志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522民初2838号原告刘玉侠,女,1958年8月24日出生,汉族,无业。被告高桂琴,女,1961年3月8日出生,蒙古族,退休职工。被告白志胜,男,1962年12月5日出生,蒙古族,个体,现住同上(系高桂琴丈夫)。原告刘玉侠与被告高桂琴、白志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付国权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玉侠被告高桂琴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白志胜经本院合法传唤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高桂琴与被告白志胜系夫妻关系。2015年8月29日至2016年7月21日期间,被告高桂琴、白志胜从原告借款七次,金额101000.00元,约定月利息0.02元,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款,被告一拖再拖。至2017年3月15日原告再次向二被告索要借款,原被告双方协商同意,二被告给原告出具了128700.00元的借据一枚,约定按0.02元计息。原告索要未果的情况下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28700.00元,按0.02元计息至本金还清为止。被告高桂琴答辩称,借款属实,我与白志胜系夫妻关系,当时与原告约定利息0.02元。经审理查明,被告高桂琴与被告白志胜系夫妻关系。2017年3月15日二被告向原高借款128700.00元,约定月利息0.02元,被告给原告出具借据一枚,原告在索要未果的情况下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28700.00元,按0.02元计息至本金还清为止。庭审中,原告向法庭提交了2017年3月15日借据一枚,金额128700.00元,约定利息0.02元,借款人高桂琴、白志胜。被告质证称对借据没有异议。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以及原告当庭提供的被告为其出具的借据一枚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债权人主张权利时,债务人理应积极的履行偿还义务。本院对原告方向法庭提交的借据一枚予以确认,对其要求被告给付借款及利息的主张予以支持。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高桂琴、白志胜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刘玉侠借款本金128700.00元。从2017年3月15日起按0.02元计息,利息计算至本金还清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74.00元,减半收取1437.00元,保全费1220.00元由高桂琴、白志胜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付国权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乌日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