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黑1024执10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立春与被执行人张显峰民间借贷纠纷(2016)黑1024执1011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立春,张显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东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024执1011号申请执行人:王立春,男,1970年2月2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1024197002281018,汉族,个体,住所地东宁市东宁镇东兴小区1号楼9号门市。被执行人:张显峰,男,1967年1月2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1024196701230055,汉族,无业,住所地东宁市东宁镇温馨小区9单元202室。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立春与被执行人张显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王立春与被执行人张显峰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王立春同意被执行人张显峰分期偿还所欠债务,并向本院申请撤销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黑1024执101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王传发审 判 员  刘 静人民陪审员  邵艳菊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张耕维 关注公众号“”